纳闽公司可在纳闽岛境内、从纳闽岛或通过纳闽岛,进行任何被批准的商业活动,包括贸易和投资活动。
纳闽投资活动 指的是以纳闽岛控股实体或其名义持有证券、股票、股份、贷款、存款或其他产业的投资活动。
纳闽贸易活动 包括银行、保险、贸易、管理、船运营运、执照或其他非投资活动。
纳闽公司若有意进行《2010年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LFSSA)或《2010年纳闽伊斯兰金融与证券法》(LIFSSA)所定义的特定业务,包括银行、保险或保险相关服务、基金管理、租赁、保理和公司管理等业务,则必须申请相关执照。
马来西亚居民和非居民皆允许成立纳闽公司。纳闽公司也可以拥有马来西亚国内公司的控股权,也可以与非居民进行船运业务。
以下为纳闽商业活动及其税务要求的摘要:
商业活动类别 | 税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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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闽投资活动 以纳闽岛控股实体或其名义持有证券、股票、股份、贷款、存款或其他产业。 |
免税 |
纳闽贸易活动 纳闽贸易活动包括银行、保险、贸易、管理、船运营运、执照或其他非投资活动 |
3% 经审计净利润 |
同时进行纳闽贸易和投资活动 视为贸易活动处理 |
3% 经审计净利润 |
非纳闽商业活动 | 按国内所得税法征税 – 25% (2014年课税年度) |
如果纳闽公司选择不按《纳闽商业活动税法》 纳税,可以不可撤销选择,改为按《1967年所得税法》纳税。
《纳闽公司法》(LCA)要求纳闽公司聘用信托公司担任注册公司的代理人。信托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纳闽贸易公司可向纳闽金融服务局申请在纳闽岛以外的马来西亚境内任何地方设立营销办事处,以进行营销活动,并同时保留其在纳闽岛开展商业活动的资格。
为方便开展业务,纳闽控股公司可向纳闽金融服务局申请在吉隆坡同一地点设立营运和管理事务,前提是控股公司必须不可撤销的选择按《所得税法》而非《纳闽商业活动税法》的规定纳税。
所有拥有营销或协同办事处的纳闽公司,必须在纳闽岛设立管理办事处,保险经纪和专属保险公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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