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闽伊斯兰银行

纳闽伊斯兰业务是指,遵循伊斯兰教义所进行的业务,包括接收存款的来往户口、存款户口、储蓄户口或其他户口。根据纳闽金融服务局规定,纳闽伊斯兰金融业务根据《2010年纳闽伊斯兰金融服务与证券法》第60条,包括以下这些遵循伊斯兰教义的业务:

  • 伊斯兰建筑信贷业务
  • 伊斯兰信用租赁业务
  • 伊斯兰发展金融业务
  • 伊斯兰租赁业务
  • 伊斯兰保理业务
  • 伊斯兰货币经纪业务
  • 其他获得纳闽金融服务局和财政部长批准的业务

 

申请要求

申请者需符合以下最低标准:

  1. 必须是银行或金融机构
  2. 拥有良好记录
  3. 拥有来自合格评级机构给予的良好信用评级
  4. 受主管机关监督
  5. 符合国际银行惯例和国际清算银行的普遍标准

纳闽伊斯兰投资银行


除了接受存款,纳闽伊斯兰投资银行可以全方位伊斯兰银行形式来经营。以下是纳闽伊斯兰投资银行可从事的业务范围:

  • 提供符合伊斯兰教义的融资设施
  • 以遵循伊斯兰教义为原则,提供与企业和投资事务相关的顾问与咨询服务,包括证券交易,或代表任何人进行投资
  • 进行符合伊斯兰教义原则的外汇交易、利润率掉期、伊斯兰衍生工具或衍生金融工具,或其他类似的风险管理活动
  • 纳闽伊斯兰金融服务
  • 符合纳闽金融服务局规定及获得财政部长批准的其他业务,不限货币(包括《2013年金融服务法》或其他相关法案所批准涉及马币的商业活动)

纳闽投资银行不允许接受存款。

 

申请要求

  1. 获得来源国管理局批准进行投资银行活动的投资银行或集团。
  2. 受主管机关监督的持照银行、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供应商。
  3. 任何按《1989年银行业与金融机构法》(BAFIA)持照,并事先取得马来西亚国家银行批准的机构。
  4. 在金融领域具有专业知识与经验,拥有至少三年良好记录,并在其来源国受主管机关监管的企业。

 

额外奖励

根据马来西亚国际伊斯兰金融中心(MIFC)的倡议,给予纳闽伊斯兰银行和投资银行具弹性的待遇,如下:

  1. 免于维持在纳闽的实体经营。纳闽伊斯兰银行可在马来西亚的任何地方开设营运办事处,但须经纳闽金融服务局考量。
  2. 不限制职员编制和在纳闽岛以外设立营运办事处的数量。
  3. 营运办事处将以马币之外的货币从事伊斯兰金融业务,并按照纳闽法律向非居民提供服务。

根据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允许在以马币之外的货币与居民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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