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闽信托

设立纳闽信托的目的一般上是让个人或委托人将特定财产交予第三方以惠及他人,包括慈善机构。根据《1996年纳闽信托法》,可设立的信托种类如下:

  • 目的信托
  • 慈善信托
  • 禁止挥霍或保护信托
  • 纳闽特殊信托

纳闽特殊信托


纳闽国际商业与金融中心提供因各种目的而成立的信托,例如:目的信托、慈善信托包括独特的“促进人权与基本自由”、禁止挥霍或保护信托及纳闽特殊信托。成立信托无需向监管机构注册。

 

申请要求

  1. 闽信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合法人士或居民。委托人可保留某些广泛的权利,包括撤销、修改或更改信托条款。
  2. 纳闽信托的受益人也必须是合法人士或居民。受托人之一必须是纳闽信托公司,但受托人不可成为履行监督人。委托人或其代表则可同时成为履行监督人。
  3. 若信托财产包括马来西亚的产业,须预先向纳闽金融服务局取得批准。任何来自该产业的收入皆须按《1967年马来西亚所得税法》纳税;非马来西亚产业收入则根据《1990年纳闽商业活动税法》(LBATA)纳税。
  4. 信托期限 : 纳闽信托条款可规定一个固定的存在期限;若没说明,它可能是永久性的信托。也可根据法律规定,将纳闽信托从固定期限转为无限期、修改为有期限或延长期限。
  5. 根据纳闽特别信托,一家公司可为其股份成立信托,将股份无限期保留;公司则由董事管理,不被受托人所干预。这种信托形式适用于家族继承以及婚姻财产分配。
  6. 根据法律规定,除了信托契约,委托人也可额外提供意愿书。

纳闽伊斯兰信托


纳闽伊斯兰信托可按《2010年纳闽伊斯兰金融服务与证券法》第105条成立,同时亦须遵守《1990年纳闽信托法》的所有条文,除非另有特别指示。纳闽伊斯兰信托的对象、目的和活动须符合伊斯兰教义。纳闽伊斯兰信托让委托人在成立信托及行使其权利的同时,亦符合伊斯兰教义。

纳闽伊斯兰信托人须委任伊斯兰顾问,或向伊斯兰顾问咨询该信托的运作相关事宜,以确保符合伊斯兰教义。

若要将财产归属纳闽伊斯兰信托,可根据纳闽金融服务局伊斯兰教法监委会的决议,通过“hibah” 或 “hadiah” 形式来执行。

纳闽私人信托


纳闽私人信托是指该信托的每一位受益人都与委托人有关系的信托。私人信托公司是为了特定目的,及为一群有相互关系的人士担任受托人而成立的。在私人信托公司里,委托人及他的家庭成员或顾问可被委任为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成员可因时制宜有所变更,纳入下一代继承人,并以这种方式让他们参与管理家族事务。

 

申请要求

注册纳闽私人信托公司的第一步是,先成立一家纳闽公司或外国纳闽公司。申请私人信托公司执照,还须向纳闽金融服务局提交以下文件:

  1. 一份经核证的信托执行文书副本
  2. 一份承诺书,保证除了该私人信托公司外,不从事任何其他信托公司业务
  3. 委任一家纳闽信托公司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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