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闽租赁公司是指将资产出租或转租给租用人的业务,不管租用人是否有购买该资产的悬着全,包括船舶租赁。
这些资产包括:厂房、机械、设备或其他处于地表上的移动资产。船舶租赁是指光船租赁,并不包括运输乘客、海运货物,以航次或定期形式租船。
租赁业务的经营可以传统形式或根据伊斯兰教义原则来进行。
申请要求
申请者须提成申请文件,如下:
- 一份商业计划,详细说明经营方式、租赁交易的性质,包括是否会与居民或非居民进行交易
- 集团股权架构
- 租赁交易图表
- 租赁公司的董事会架构,和
- 任何其他与执照申请相关的资料
营运要求
纳闽金融服务局在2017年12月29日修订了租赁业务指南,以确保纳闽国际商业与金融中心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所订下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BEPS)。
实体要求:
- 实体存在: 在纳闽岛设有营运办事处。该办事处仅限于业务用途,且须配置适当的办公室设备。
- 主要租赁活动:核心创收活动应从纳闽办事处进行。一般上,创收活动包括识别和购得租赁资产、协商租赁条款、招揽承租方、管理租赁资产和添购资产所需的融资。
- 雇员:聘请充足的全职人员,且拥有租赁业务相关的学历资格、技术或经验。
- 年度业务支出:在马来西亚包括纳闽岛,花费数额合理的业务支出。
其他要求总览:
- 在任何时候拥有于纳闽租赁业务相称、充足及正数的资本或营运基金。
- 确保董事和高级人员符合《适当人选准则》的要求。
- 制定一系列内部监管政策,以规范公司营运、合规、企业管治和风险管理。
- 确保所有租赁资产充分投保。
- 将充足和完整的账目记录保留在纳闽岛办事处。
- 确保所有与有关方的租赁交易,以各自独立的基础进行,同时符合转移定价准则和有关当局颁布的指南。
- 以下事项须预先取得纳闽金融服务局的批准:
- 每一项新的和后续的租赁交易。简言之,在获得纳闽金融服务局批准之前,不可进行任何租赁交易
- 在纳闽岛境外设立办事处,设立或收购子公司
- 更换承租人和租赁资产
- 更换超过10% 的股权
- 委任董事
- 以下事项须在执行后的30天内通知纳闽金融服务局:
- 董事辞职
- 更换任何与业务地点或纳闽办事处有关的资料
- 更改任何组成文件和业务计划(更换承租人和租赁资产除外),包括更换公司名字
- 终止/延长任何租赁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