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经纪公司是指以经纪人为中间人,在货币市场中为买卖双方安排交易,以赚取经纪费的业务。但经纪公司本身不以买卖货币为其主要业务。
申请要求
申请者须符合以下基本资格:
- 持照的国内货币经纪。
- 在《1990年纳闽公司法》之下成立的纳闽公司(须具备货币经纪专业知识)。
- 在《1989年银行与金融机构法》之下获准的任何机构,并预先取得马来西亚国家银行的批准。
- 至少在提出申请的前三年,拥有良好的金融表现记录。
- 承诺在纳闽岛设立营运办事处。
提交的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
- 来自总行/母公司的承诺函,保证承担其纳闽分行/子公司因经营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 担任总监、董事、首席职员和董事部的人选,必须是拥有良好背景记录的人士,并在委任该职位之前预先取得纳闽金融服务局的书面批准。
- 一份商业计划详细列明申请者的经营方式和策略。
- 过去两年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如适用。
- 任何其他与此申请相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