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基金

共同基金或基金是指从事以下活动的纳闽公司、在任何受承认的国家或辖区成立的企业、合伙公司、单元保护公司、基金会或信托:

  • 以集体投资为目的,进行集资以分散投资风险。
  • 发行共同基金利息,使持有人有权赎回双方早前约定的投资,并收取一定的金额(根据公司整体或部分净资产的利息价值)。视情况而定,可能设立一个伞形基金,将共同基金的利息和单位被分成若干类别的基金或子基金,其参与者可在其中一方交换另一方的权利。

《2010年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规定了两种基金:私人基金和公共基金。

私人基金


私人基金是指:

  1. 其股票不公开发售给普罗大众,而是由以下群体所拥有或持有:
    • 不超过50位投资者,每位投资者的首次投资额不低于马币250,000或同等值的外币。
    • 任何人数的投资者,每位投资者的首次投资额不低于马币500,000 或同等值的外币,或
  2. 根据《2010年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所指定的私人基金。

公共基金


纳闽公共基金是指其股票公开给普罗大众认购的基金。

 

注册要求

公共基金不可从纳闽岛或在纳闽岛进行业务,除非在《2010年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第33(1)(a) 条文下注册;伊斯兰公共基金则是按《2010年纳闽伊斯兰金融服务与证券法》第38(1)(a) 条文。公共基金的年费为马币2,000(美金600)。

 

申请文件

  1. 一份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 / 合伙协议 / 信托契书 / 宪章 / 基金的其他组成文件。
  2. 董事 / 普通合伙人 / 指定合伙人 / 受托人 / 基金理事会成员 (公共基金董事会)的名字、地址、个人简介和相关经验。委任董事会成员须事先获得纳闽金融服务局的书面许可。
  3. 促进人 / 保管人 / 受托人 / 基金经理 的个人简介。
  4. 促进人和基金经理(视何者适用)的经审计年度账目,申请年份前三年的账目。
  5. 纳闽伊斯兰公共基金还须提交合格伊斯兰的个人简介。
  6. 由公共基金理事会签署的声明,确保基金经营和管理的保密性。
  7. 按《2010年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第11条或《2010年纳闽伊斯兰金融服务与证券法》第16条,须要一份来自专家的证书,以证明纳闽公共基金符合《2010年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第III部分或《2010年纳闽伊斯兰金融服务与证券法》第IV部分,及设立纳闽共同基金指南的要求。
  8. 一份符合《2010年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第35条或《2010年纳闽伊斯兰金融服务与证券法》第40条的招股说明书,可以是草拟或最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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